所謂保安員,就是從事社會安全防范工作并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的專業人員,是保安公司根據公安部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并參照國家勞動部關于用工制度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手續,取得了《保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招聘錄用的專門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的人員;
保安員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主力軍;屬于社會化安全防范組織的一種,但不具有執法人員的身份;
那么作為一名保安員,其工作的性質特點和作用分別有哪些呢?
保安工作是一種專業性的服務,這是保安工作的最基本屬性。
了解到,198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建立保安服務公司的中辦發13號文件中指出:保安服務公司是“為適應新形勢下社會防范工作的需要”而創立的。它“既能滿足社會需要又有利于治安管理還有利于緩和警力不足的困難”。1989年,公安部明確提出“保安公司是根據社會需要并以提高社會安全防范能力為目的特殊企業”。1990年公安部《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保安服務公司的意見》中進一步提出“保安服務公司是新型的社會治安防范組織”,“是我國治安防范工作的目要組成部分“。1992年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保安服務業工作的通知》中強調指出“保安服務公司既是新型服務企業又是民間治安防范組織”。在《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中也是把保安服務公司著成一支群防群治力量,要求公安機關加強領導,“發揮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作用”。
保安公司有其特殊性:
1、保安事業是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屬于社會安全防范領域;
2、保安公司是我國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適應社會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組建的,其宗旨是“以提高社會安全防范能力為目的”,而不是單純追求利潤,使資本增值;
3、保安隊伍是公安機關領導的治安防范力量,是一支“新型的社會治安防范組織“。
從國家對保安工作的定性來看,保安工作包括兩大作用:
一是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二是為客戶提供名種安全維護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