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案例分析
Q:李某是某公司保安,一次與朋友聚會中喝了不少酒,酒后又開車送朋友回家,結果在路上被交警攔下,經檢驗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后被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請問李某以后還能當保安員嗎?
A:李某以后不能當保安了,因為醉酒駕駛屬于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
Q:四川一男子,請兩個朋友到本市某按摩店中“尋花問柳”,被民警抓個正著。其中一名朋友吳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員,因這次已是吳某第二次嫖娼被抓,吳某被依法再次行政拘留(累計三次)。請問吳某以后還能當保安嗎?
A:吳某因被行政拘留三次,已不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保安任職的規定,吳某以后不能再從事保安工作了。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案例分析
Q:張某是某公司保安,被派駐到某單位門崗處值班。張某為了登記方便,要求外來人員將身份證押在他那里才允許進入大廈。請問張某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A:張某行為不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張某無權扣押他人身份證。情節惡劣的話,張某還可能被吊銷保安員證,不得繼續從事保安工作。
Q:劉某是某公司的保安員,有一天他所在的派駐銀行網點發生火災,劉某不但沒有第一時間報警并疏散人群,反而逃之夭夭,所幸經消防人員及時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請問劉某的行為是否違法?
A:劉某的行為不僅屬于瀆職行為,而且違反了《消防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Q:警方接群眾舉報某ktv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警方在晚上突襲了該ktv,但被ktv經理發現。經理立即組織ktv保安幾十人堵在門口不讓警察進去金叉,雙方對峙了半個多小時,致使ktvl里面的所有人員從消防通道撤離了。請問該ktv保安員的行為是否正確?
A:保安的行為屬于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吊銷保安員證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案例分析
Q:趙某是某銀行監控室的保安員,有一天他在監控室值夜班時發現銀行的兩名員工在消防通道隱蔽處有親密行為,剛好被新安裝的攝像頭拍攝下來。趙某把該段視頻拷走,并聯系視頻當事人要求拿錢來贖回視頻,并威脅說不給錢就把視頻放在網上進行傳播。請問趙某的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規,會受到怎么樣的懲罰。
A:1.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趙某可能會被吊銷保安員證。
2.趙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3.趙某如果將視頻在網上傳播將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
4.趙某的行為涉嫌侵犯他人隱私。
Q:保安員鄭某把有來訪人員身份證信息的登記簿復印賣給高價收購個人信息的人。請問鄭某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A:鄭某的行為不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鄭某不能泄露他人身份證信息。如果鄭某泄露的情節足夠嚴重的話,還可能構成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
我們的保安員不要一念之差觸犯法律的底線,我們要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絕不能觸碰法律的底線。一觸碰,后果很嚴重,影響一輩子。